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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5)

时间:2016-02-15 18:46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摘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建设和运行,实现危险废物处置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控制环境风险,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处置技术的应用及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过程中应遵守的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本标准为指导性文件。本标准于2014年06月10日批准首次发布,自2014年09月01日起实施。

  8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8.1 一般规定

  8.1.1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在设计、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高度重视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采取相应 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8.1.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应符合 GB12801 和《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 安全监察的暂行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8.1.3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业主或运行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培训。

  8.2 劳动安全

  8.2.1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在设计、施工、运行以及维修过程中应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原则,并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和相关设备安全性要求的规定。

  8.2.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生产车间、变压器室、储备仓库、燃油库等应按一级耐火等级设计,其它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8.2.3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受压容器应按压力容器设计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检验,焚烧炉、余热锅炉等高温设备和管道均应设置保温绝热层。

  8.2.4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中所有正常不带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场区钢结构、排气管、排风管和铁栏杆等金属物应采用等电位联接。

  8.2.5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各种机械设备裸露传动部分或运动部分应设置防护罩,不能设置防护罩的应设置防护栏杆,周围应保持一定的操作活动空间,以免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8.2.6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各生产构筑物应设置便于行走的操作平台、走道板、安全护栏和扶手,栏杆高度和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主要通道应设置应急灯。

  8.2.7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中产生作业粉尘、有毒有害物质或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爆炸危险气体的建筑物应设置事故通风装置,对于产生恶臭的设施应安装除臭装置。

  8.2.8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中输送和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和管道应设置泄爆装置,并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不得使用易积累静电的绝缘材料。

  8.2.9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中输送、处理高温气体的管道和设备应设置保温层或安全防护距离,防止烫伤。

  8.2.10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贮存设施应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灰尘和臭气外逸。存放易燃待处理物料的仓库应独立设置,不同物化性质的物料应分区存放,并应采用防爆灯具。

  8.2.11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所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其标志设置应 符合 GB18597 中的有关规定。

  8.2.12 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应采取相应的避雷措施,其设计应符合 GB50057 的有关规定。

  8.2.13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在设备安装和检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设施。

  8.3 职业卫生

  8.3.1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职业卫生体系应符合 GB/T28001 的规定,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 GBZ1 的 规定,工作场所有害物质浓度应符合  GBZ2 的规定,风机噪声应符合 JB/T8690 的规定。

  8.3.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设施操作(控制)室和工作岗位应采取采暖、通风、防尘、隔声等措施,防止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

  8.3.3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应设置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并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8.3.4  对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8.3.5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应按照相应等级为运行人员发放个人防护服。

  9 工程施工与环保验收

  9.1 工程施工

  9.1.1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与该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

  9.1.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或招标文件编制施工方案和准备施工设备及设施,并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技术文件、设备图纸等组织施工。

  9.1.3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规范,施工质量应符合《建设工 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9.1.4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建设单位应专门成立项目管理机构,参与设计会审、设备监制、施工质量检查,组织、参与工程各阶段验收、调试和试运行,建立设备安装及运行档案。

  9.1.5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施工使用的材料、半成品、部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书,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9.1.6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从国外引进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要求。

  9.1.7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施工管理主要应包括人员、机具、设备、材料、方法和环境等要素。

  9.1.8  有条件的地区,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施工期间应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编制环境监理报告,并作为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条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

  9.2 环境保护验收

  9.2.1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竣工验收应按《<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竣工 验收指导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2.2 土建工程验收应按GB50300、GB50202~GB50205 及相关验收规范执行。

  9.2.3 安装工程验收应按GB50231、GB50236、GB50275、HJ/T76、JB/T8471、GB50254~GB50259  和安装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9.2.4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行业环境保护验收规范。

  9.2.5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 求》的规定。

  9.2.6 建设单位应结合试运行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性能测试机构和监测机构,按 HJ561 要求对焚烧  处置设施进行性能测试,并提交性能测试报告和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9.2.7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污染治理设施的自动连续监测及数据传输系统,应与本工程同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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