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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3)

时间:2016-02-15 18:46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摘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建设和运行,实现危险废物处置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控制环境风险,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处置技术的应用及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过程中应遵守的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本标准为指导性文件。本标准于2014年06月10日批准首次发布,自2014年09月01日起实施。

  5 总体要求

  5.1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

  5.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建设应能积极推进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的实现。

  5.3 危险废物处置规模应根据项目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可处置废物量、废物分布情况、发展规划以及 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5.4 危险废物处置技术选择、工程建设和设施运行管理应积极采用᳔佳可行技术和᳔佳环境管理 实践(BAT/BEP)。

  5.5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专业规划和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要求,还应综合考虑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服务区域、交通、土  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终选定的厂址还应通过环境影响和 环境风险评价确定。

  5.6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16297、GB 18484  或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设备,并与监控中心联网。

  5.7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废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或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达到GB 50335中废 水回用要求的再生废水应尽量回用。

  5.8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厂界噪声应符合 GB3096 和 GB12348 的要求。

  5.9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恶臭污染物控制与防治应符合 GB14554 中的有关规定。

  5.10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污染物排放、采样、环境监测和分析应遵照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11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  关法律、法令、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规定,符合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 总体设计

  6.1 总图设计

  6.1.1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深度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6.1.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总图设计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根据所在地区  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 热力、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6.1.3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生产附属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宜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 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6.1.4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周围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

  6.2 总平面布置

  6.2.1 危险废物处置厂一般由处置区和生产管理区组成。处置区包括废物接收贮存区、废物处置区、  附属功能区等,其中废物接收贮存区应设置废物接收、贮存、分析鉴别、预处理等单元;废物处  置区设置废物处置、二次污染防治等单元;附属功能区包括供水、供电、供热等单元。生产管理区设置生产办公和生活等单元。

  6.2.2 危险废物处置区布置应满足处理工艺流程和物流流向要求,做到流程合理、布置紧凑、连贯,  保证设施安全运行。处置区和生产管理区之间设置绿化隔离带。

  6.2.3 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应按转运车辆数建设转运车停车场和车辆清洗系统,停车场和清洗系统尽 量靠近危险废物处置功能区。

  6.3 厂区道路

  6.3.1 厂内道路应满足进厂᳔大规格的废物运输车辆的荷载和通行要求,并要综合考虑消防及各种 管线的相应要求。

  6.3.2 危险废物处置厂的厂区主要道路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6 m,车行道宜设环形道路。厂房外 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3.5  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 级应符合 GB J22 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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