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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3)

时间:2017-01-03 15:54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摘要】环保部近日下发了关于印发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结合当地生态功能区划要求,按照“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分施工期、运行期和闭矿期制定石灰岩矿山、废石场等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明确生态恢复目标,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态保护、恢复、补偿与重建措施,控制和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 提出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纳入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应对危险废物暂存、预处理等风险源进行识别、评价并提出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并明确限期整改要求,相关依托工程需进一步优化的,应提出“以新带老”方案。

       第十四条 关注细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氟化物、汞的环境影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还应关注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下的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二噁英等的环境影响。实行错峰生产的地区,在环境影响分析预测中应予以考虑。新建、扩建项目选址布局应满足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并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建环境敏感目标等规划控制要求;改建项目应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环境影响。

       第十五条 提出了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施工期和运行期废气、废水、噪声、生态以及周边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计划,明确网点布设、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污染源监测要求还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要求,并开展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中重金属、二噁英等的背景值监测及后续跟踪监测。

       第十六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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