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水泥制造(包括水泥熟料制造以及配套石灰岩矿山开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对不增加水泥熟料产能的节能减排、环保升级改造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相关要求可适当简化。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落后产能淘汰、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以及煤炭减量替代等相关要求,不予批准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地区的项目。不予批准新建2000吨/日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和60 万吨/年以下水泥粉磨站。 新建、扩建水泥熟料制造建设项目应配套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30 年的石灰岩资源,利用工业废渣等替代石灰岩资源项目应说明替代资源的可行性、可靠性。 第三条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符合相关区域或产业规划环评要求。水泥熟料建设项目配套的石灰岩矿应符合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不予批准选址在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规划工业区除外)。新建、扩建项目不得位于城镇和集中居民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规划选址及设施、运行技术要求还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GB50634)、《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等要求。 第四条 新建、扩建水泥熟料建设项目应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水泥(熟料)综合能耗、物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应符合清洁生产领先企业要求。水泥熟料生产建设项目应配置余热回收利用装置。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暂停审批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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