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治气明确行业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2)
明年核查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和企业业绩管理 为确保治理行动的顺利开展,环境保护部同时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四个行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治理行动的推进实施。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并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予以统筹安排。有关企业要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地方政府、电网公司要统筹协调区域电力调度,有序安排机组停机检修,制定并落实有序用电方案,保障电力企业按期完成机组环保设施改造。 二是落实政策措施。严格执行《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落实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对环保设施安装改造符合要求的,要加快组织验收,电价补贴要做到足额和及时到位;对改造不到位或超标排放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罚。对达到燃气排放水平的燃煤机组,研究完善鼓励政策。全面核查煤矸石电厂,凡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加强电力企业节能环保电力调度,分配上网电量应充分考虑污染物排放绩效。全面提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污收费标准。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建立季度报告制度,及时跟踪调度四个行业大气污染治理项目进展情况,省级环保部门于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进展情况报送环境保护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执行新的钢铁工业、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及时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严格考核问责。国家将把各地和有关企业大气污染限期治理情况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考核范畴。2015年1月,将逐一核查电力、钢铁、平板玻璃行业的项目完成情况;2015年7月,将逐一核查水泥行业的项目完成情况。对未按要求落实的,将依据《“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绩效和企业业绩管理。同时,还将向社会公告不达标企业名单,按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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