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印发《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水体[2016]189号 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的要求,各地应立即启动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同时,为推动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我部决定京津冀部分城市试点开展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依证开展环境监管执法;京津冀重点区域大气污染传输通道上1+2重点城市(北京市、保定市、廊坊市)完成钢铁、水泥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工作。从2017年7月1日起,现有相关企业必须持证排污,并按规定建立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记录台账及定期报告制度。 二、发证范围 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火电机组所在企业,以及有自备电厂的企业,其中自备电厂所在企业仅包括执行GB13223标准的设施(蒸汽仅用于供热且不发电的锅炉除外)。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所有制浆企业、造纸企业、浆纸联合企业,以及列入2015年环境统计口径范围内的纸制品企业(其他应当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纸制品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最迟于2020年前完成)。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试点城市内含有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两项及以上工序的钢铁联合企业,含熟料生产工艺的水泥制造企业和独立粉磨站企业。独立粉磨站企业可以简化排污许可证内容和相应的自行监测、台账管理要求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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