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编制说明】(6)
四、主要内容及有关说明 《规定》分为总则、电力企业安全责任、承包单位安全责任、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和附则共五章三十四条。 (一)第一章 总则 本章共四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了本规定的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安全方针及管理机制、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总体要求。其中: 第三条,明确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机制为“电力企业统一管理、承包单位各负其责、相关单位协调配合”。 (二)第二章 电力企业安全责任 本章共十三条(第五条至十七条),主要明确了电力企业和电力生产项目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对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招投标管理、工期管理、安全费用投入及使用、安全技术交底、风险预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应急管理、项目监理、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对承包单位的评价考核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 第五条,明确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电力生产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电力生产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电力企业应当对总承办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进行监督。 第六条,明确了电力企业应当依法开展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 (三)第三章 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本章共十三条(第十八条至三十条),明确了承包单位对承包项目的安全责任,禁止承办单位将承包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托管或者代管,要求承包单位加强分包项目安全管理,对承包项目人员投入、安全费用投入及使用、本单位设备及器具安全要求、现场安全管理、危险性较大工作的安全要求、风险预控、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应急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承包单位间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作出了规定。其中: 第十八条,明确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承包项目安全管理,防止承包项目发生或者引发电力事故。 第二十五条,要求承包单位在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工作时,要编制专项工作方案、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经监理单位和电力企业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明确要求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承包项目工作过程中,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四)第四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本章共二条(第三十一条至三十二条),主要明确了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和监理权力。 (五)第五章 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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