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编制说明】(2)
第二章 电力企业安全责任 第五条【统一管理】电力企业应当对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 电力生产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电力生产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电力企业应当监督总承包单位履行对电力生产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标准化建设】电力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电力生产项目发包内容、承包条件、工作标准等安全管理工作。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电力企业应当制定电力生产项目发承包安全管理企业标准。 第七条【招投标管理】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电力生产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应当将电力生产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业务能力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相关人员资格、劳动防护用品、施工安全设施和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措施等的要求; (三)应当认真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和安全管理能力等情况; (四)应当依法签订合同。项目合同中应当明确项目工期、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的主要工作、安全措施费用、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电力企业与承包单位可以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八条【工期要求】电力企业不得对承包单位提出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不得擅自压缩合同约定工期。 第九条【安全费用】电力企业应当保证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且监督安全生产费用足额投入使用。 第十条【安全技术交底】电力企业在电力生产项目工作开始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一条【风险预控】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开展并且持续改进电力生产项目风险辨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等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电力生产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急管理】电力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电力生产项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编制、演练和实施等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电力企业应当依法选择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开展电力生产项目监理工作。 第十五条【安全教育】电力企业应当对参与电力生产项目工作的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考核,禁止未经安全教育以及考核不合格的承包单位人员进入工作现场。电力企业应当对承包单位项目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评价考核】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考核和退出机制。 电力企业应当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发生或者引发电力事故、被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黑名单”的承包单位,责令其停工整顿;后果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退出。 电力企业应当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到位、安全隐患整改监督不到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监理单位,责令其限期整顿;后果严重或者拒不整改的,责令退出。 第十七条【协调作用】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电力生产项目工作中存在的影响电力安全生产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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