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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5)

时间:2016-09-23 10:58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工信部 点击:
【摘要】为提升传统能源汽车节能水平,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立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长效机制,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全文如下:

       第五章 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

       第二十九条燃料消耗量正积分允许结转和在关联企业间转让。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允许自由交易,不能结转。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必须在报告发布年度内抵偿平衡,即上一年度产生的负积分本年度必须抵偿归零。

       第三十条 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视作关联企业:

       (一)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一方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国产企业;

       (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国产企业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国产企业;

       (三)进口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间接持股超过25%的国产企业。

       第三十一条 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后续年度需按一定的折扣,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2016-2018核算年度存在的(包括产生和结转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至下一年度的,按核算年度的80%计算;2019年及以后年度存在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结转时,按90%计算。

       2013-2015核算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低于2015年6.9升/百公里国家目标值的,其正积分在有效期内可结转使用,结转额度按上一年度的80%计算。计算正积分时企业目标值按2015年国家目标值和企业目标值中较小者。

       第三十二条 接受转让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仅限企业当年度使用,不允许再次转让。

       第三十三条 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抵偿归零方式如下:

       (一)使用本企业结转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二)使用本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三)使用接受转让获得的燃料消耗量正积分;

       (四)向其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抵偿方式允许组合使用。

       第三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归零方式为向其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

       第三十五条 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仅限企业当年度使用,不允许再次出售。

       第三十六条 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企业须自“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或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选择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或获得燃料消耗量正积分转让的需附书面协议(书面协议格式见附件四)。没有按时提交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或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的,按失信企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企业提交的书面协议对企业积分进行划转、变更,在积分信息平台上公布各乘用车企业年度产生的燃料消耗量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积分交易、结转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 企业发生分拆、合并等变动并影响到积分结转、转让、交易、抵偿等处理的,应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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