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
第二章 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 第八条 原则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每一个独立法人乘用车生产企业、每一个单独注册的进口汽车经销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主体,对国产乘用车产品与进口乘用车产品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分别实施核算。 第九条 核算主体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和目标值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条 乘用车车型燃料消耗量采用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车辆型号对应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指标数据。 如果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中同一企业在市场上销售的同一车辆型号有多个不同的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数据(含本年度已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系统发布的停止生产或进口车型的数据),计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采用最大的燃料消耗量。 第十一条 同一车辆型号因整车整备质量、座椅排数等不同有多个不同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时,计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时采用最小的燃料消耗量目标值。 第十二条 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核算数量为核算年度内的乘用车产量(不含乘用车出口量)。进口乘用车经销企业的核算数量为核算年度内经中国海关放行、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实际进口量。 第十三条 为鼓励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品,对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以及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达到一定要求的传统能源乘用车车型,在核算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时,按GB27999中相关规定计算。 第十四条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为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与实际值的差额与该企业年度车型核算数量的积。实际值低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正积分,高于达标值产生的积分为负积分。 第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前三年平均年产量或进口量少于2000辆,且生产、研发、运营保持独立性的小规模乘用车企业,给予适度宽松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要求。 第十六条 小规模乘用车企业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燃料消耗量改善计划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一),报告应包括先进节能技术研发应用情况及计划、燃料消耗量年度下降目标等。 第十七条 承诺2016-2020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均改善水平在8%以上的小规模乘用车企业,可给予与相关标准规定达标值的比值最高不超过160%的宽松达标要求;承诺2016-2020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年均改善水平在6%以上的小规模企业,可给予与相关标准规定达标值的比值最高不超过130%的宽松达标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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