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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具体实施方案》【全文】(2)

时间:2017-07-26 15:09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江西省政府 点击:
【摘要】日前,江西省政府印发《江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具体实施方案》。《方案》提到,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垃圾分类相关法规、规章,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其它分类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20%以上。全文如下:

       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区域

       2017年底,省会城市南昌市中心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宜春市中心城区、赣江新区南昌市区域,应根据国家要求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2018年底前,各设区市中心城区、赣江新区九江市区域启动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

       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省生态文明示范县(市)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

       上述区域内的以下主体,负责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一)公共机构。包括党政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二)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三、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要求

       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处置等方面要求;必须将有害垃圾强制分类,其他垃圾逐步参照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确定强制分类的类别,并由各城市政府作出规定。未纳入分类的垃圾按现行办法处理。(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一)有害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2、投放暂存。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设立专门场所或容器,对不同品种的有害垃圾进行分类投放、收集、暂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有害垃圾标志。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贮存场所。(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3、收运处置。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危险废物运输、处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鼓励骨干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尚无终端处置设施的城市,应尽快建设完善或落实区域外处置点、处置企业。(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二)易腐垃圾。

       1、主要品种。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2、投放暂存。设置专门容器单独投放,除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可设置敞开式容器外,其他场所原则上应采用密闭容器存放。餐厨垃圾可由专人清理,避免混入废餐具、塑料、饮料瓶罐、废纸等不利于后续处理的杂质,并做到“日产日清”。按规定建立台账制度(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除外),记录易腐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3、收运处置。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运送至专业单位处理,运输过程中应加强对泄露、遗撒和臭气的控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餐厨垃圾运输、处理的监控。(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三)可回收物。

       1、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2、投放暂存。根据可回收物的产生数量,设置容器或临时存储空间,实现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3、收运处置。可回收物产生主体可自行运送,也可联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上门收集,进行资源化处理。(责任单位:各设区市政府,赣江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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