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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出台排污许可制实施计划 按证排污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附全文】

时间:2017-02-15 11:18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辽宁省政府 点击:
【摘要】辽宁省政府日前出台《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明确今后企业必须持证排污,环保监管人员也将依证执法。《计划》全文如下:

辽政办发〔2017〕1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控制

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请各地区高度重视,市长负总责,明确核发机关、明晰部门责任,按照“谁核发、谁监管”的原则,切实抓好贯彻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20日

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精神,分行业推动全省固定污染源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的顺利实施,有效提升环境管理水平,促进环境质量改善,特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推进重点行业实现全面达标排放,规范环境监管执法,初步实现各项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整合;到2020年,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实施原则。排污许可证的许可要求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标准政策体系确定,以不增加企业负担和不放松现有管控力度为前提,将企业废水、废气各项环保要求进行衔接整合,提高管理效能。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以固定污染源为管理单元,以达标排放为基本要求。同类污染源使用同一排污许可技术方法和统一管理要求,同时适用于企业申报和环保部门核定。

  坚持问题导向原则。以排污许可证为抓手,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和排污总量控制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等措施,分类推进固定污染源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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