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2)
第三章 专家管理 第十条 专家参与技术审查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对待参加的技术审查工作,提前阅研技术审查工作相关材料,及时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提的书面和口头意见负责。 (二)对于有保密要求的技术审查工作,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外界泄露工作的情况以及相关材料的内容。 (三)对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技术审查工作,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教育和学术活动,及时掌握环境保护及环评相关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动态,主动适应专家业务要求。 (五)接受有关监督、考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专家参与技术审查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有关工作的制度以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工作中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可要求在会议专家意见中记录不同意见。 (三)在保证自身健康状况良好的前提下,自愿参与厅评估中心的工作。对不适宜参加的工作有权申明并拒绝参与。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五)直接向厅评估中心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专家咨询费用由厅评估中心按规定予以发放。禁止收受建设单位、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等。 (二)禁止参加与技术审查有关的建设单位、环评机构组织的营业性娱乐活动和旅游。 (三)禁止在与技术审查有关的建设单位、环评机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禁止以个人名义有偿参与所审查的环评文件的编制咨询。 (五)禁止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专家年度工作评价考核实行扣分制,以年度为周期,年底清零。年度累计扣分达到5分的,暂停其专家评审资格3个月,并在省环保厅网站公布;年度累计扣分达到10分的,暂停其专家评审资格12个月,并予以通报。评价考核工作由厅评估中心负责组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专家扣1分: 1、无正当理由,无故缺席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会。 2、未按时提交专家评审意见和环评机构考核表。 3、对项目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显失公平、公正。 4、对项目环评文件技术评审把关不严,导致问题项目进入下一环节、造成项目出现重大质量纰漏的。 第十四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在承担技术审查工作期间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审查职责的。 (三)未经同意,以省环保厅环评专家的身份承担技术审查以外的技术工作与咨询,接受采访和访问以及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发表个人观点。 (四)与建设单位、评价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泄露在审查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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