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江西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中的技术支持作用,保证审查工作的客观、公正、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评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我厅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环评专家从事和参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审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技术审查等活动。 第三条 省级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由省环保厅设立和管理,委托省环保厅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以下简称“厅评估中心”)负责评审专家征集、资格筛选、日常管理、评价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 专家库主要由本省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环评机构、管理部门中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人员组成。 专家库应覆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涉及的专业和行业领域,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自然生态、噪声和振动、固体废物、辐射环境、环境风险、行业专家、环境规划等。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认真、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熟悉国家和本省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 (三)在本专业、行业有较深造诣,熟悉本专业、行业的国内外相关情况和动态。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环评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3年以上;在相关专业领域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在职及离退休人员。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等现场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资深专家除外)。 (六)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 省、市、县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批的相关在职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采取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认可的方式向厅评估中心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入库的专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所在单位认可同意签章(退休人员除外)的专家申请表; (二)从事专业工作的简历材料; (三)学历(文化)证书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八条 厅评估中心对入库专家的资格进行初审,符合条件、决定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名单经省厅认可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厅评估中心为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建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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