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全文】(5)
五、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十七)建立监测与执法协同联动机制。2017年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托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立监测与监管联动的测管协同机制,充分发挥监测工作在环境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提高环境监管效能。各级环保部门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污染源自动监测在环境执法中的运用,根据监督性监测结果和自动报警信息,开展同步监管执法。环境监察执法办案发现涉嫌犯罪或者可以适用行政拘留的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各市州人民政府等负责) (十八)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撑。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科学全面评价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利用监测和评估结果,为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省环保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气象等部门负责) (十九)加强各类环境监测机构监管。各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质监局加强对全省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会同省环保厅等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强化对社会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活动的监督检查。各级环保部门加大监测质量核查巡查力度,严肃查处故意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严重违规的,撤销其资质并列入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检验检测资质。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等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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