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141号】(3)
三、明确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建设项目的业主或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以下统称“产生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承担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前,产生者应当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和原辅材料种类、性质和数量,分析可能产生固体废物的环节、数量和性质以及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方法和途径,供有关评价或验收监测机构参考。产生者应按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妥善利用处置产生的固体废物。属委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在委托前,产生者应对被委托方的处置资格、能力等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产生者应与被委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拟交与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数量、交付方式、运输和利用处置要求与标准等事项。处置时,产生者应主动了解、核实处置情况,保证委托协议得到实施,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安全和无害化利用或处置。 四、深化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要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关。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产生固体废物的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中,要尽快将本通知的要求落实到位。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尚未通过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需执行本通知的要求;已经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评批复意见的,项目的 “三同时”验收工作可参照执行。同时,要进一步理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发放的部门会审制度。各级负责固体废物管理、环境监察部门(机构)要积极参与、配合项目环评报告审批、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和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及时掌握新增固体废物情况;日常监管中发现产生者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并向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发放部门(机构)通报,合力做好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监管工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副产物的环境管理,对新建项目要防止将副产物(特别是危险废物)以副产品的名义逃避监管。对危险废物产生种类较多、危害性和数量较大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和验收报告评审,应邀请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方面的专家参与论证与评审。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信息公开属性:公开 【推荐】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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