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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鲁环办函〔2016〕141号】(2)

时间:2016-10-13 09:12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山东省环保厅 点击:
【摘要】近日,从山东省环保厅获悉,关于规范并细化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评及验收要求的通知,内容如下:

  二、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环保验收

  环保验收监测机构要根据环评、可研等资料及其批复文件,核实评价建设项目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一)核实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和数量。验收监测机构应在正常工况下,选择一到两个生产周期,统计产生环节、种类和数量,并按废物类别和生产负荷(75%以上),将生产周期内的产生量折算成年均产生量。建设项目的一个生产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则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按一个月统计;生产周期在两周以内的,应统计两个生产周期的数量和种类。对于在试生产阶段尚未产生的固体废物,如废水处理设施的污泥、废催化剂和报废吸附脱色材料等,验收监测机构可通过同行业类比调查或者环评报告预测结果,估算固体废物的种类和产生量,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环评预测量。建设项目在竣工环保验收前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编制环境影响补充报告,报有审批权环保部门的环评科(处)备案。不属于重大变化的,验收监测报告中应将变化情况予以说明。建设项目在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发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编制固废环境影响专题报告,报有审批权环保部门的环评、固废管理科(处)和项目所在地环境监察、固废管理机构备案。

  以上“重大变化”包括如下情形:一是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在原项目环评中漏评的;二是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数量超过原项目环评预计的百分之二十或者少于预计的百分之五十的;三是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的设备或工艺发生变化的。

  (二)核实配套工程落实情况。建有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别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有关技术标准检查,重点检查贮存设施的标志标识、防渗、污水导排、包装容器和分类存放等内容。建有固体废物填埋、焚烧等处置设施的,要对试生产期间设施的运行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分析和监测。

  (三)检查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应与环评报告提出的利用处置方案、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关管理制度等进行对比,特别是对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情况要跟踪落实。利用处置工艺或接受单位发生变更的,要说明原因。属危险废物委托利用处置的,要核实接受单位资质情况,检查委托利用处置等协议合同,并说明试生产期间转移联单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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