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5)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 (三)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在中考、高考期间,在考点周围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本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因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造成重大环境事件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 (五)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六条 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大气、水、土壤、声环境等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不免除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推荐】环境保护研究报告 |
相关文章
- 2017年上海市大气环境保护情况统计数据2018-12-27
- 七亿社会资金投入合同能源管理2019-07-22
- 陕西省统计局:全省节能环保产业重点企业调查报告2019-07-23
- 《山东省高端装备制造业领军(培育)企业库》(节能环保装备企业22家)2019-07-29
- 云南省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2019-08-16
- 《天津市环境保护企业“领跑者”制度实施办法(试行)》2019-09-04
-
报告对2023-2024年商用厨余垃圾处理行业及市场进行调查研究,洞察需求潜力及发展趋势,对2025-2030年市场趋势分析及前景进行展望,调研报告涵盖行业发展情况、供给竞争及模式、价格、项目分析等。[详细]
![广告条C2](/templets/geprn/images/tmp/ad08.png)
- [监测报告] 中国商用厨余垃圾处理行业研究报告(2024)
- [咨询报告] 中国厨余垃圾处理市场调研报告(2024)
- [监测报告] 全球及中国VOCs行业分析研究报告(2024)简介
- [监测报告] 工业冷却塔排水回收市场调研报告(2024)
- [咨询报告] 全球及中国VOCs行业分析研究报告(2024)
- [咨询报告] GEP Research:活性炭再生产业洞察报告(2024)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