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关于开展燃煤火电企业节能量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燃煤火电企业节能量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经信环资〔2016〕465号 各设区市经信委(经信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量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5〕34号)精神和《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2015年全省燃煤火电企业节能量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6〕85号)的要求,为了做好燃煤火电企业的节能量交易工作,我委委托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作为第三方机构,综合考虑影响供电煤耗的相关因素,采取统一标准,对各参与节能量交易的火电机组2014年度和2015年度运行情况进行能源审计,其审计的结论作为2015年和2016年各火电机组节能量交易的依据。目前该项审计工作已完成,现将燃煤火电企业2015年和2016年节能量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节能量交易主体 全省共11家燃煤火电企业的35台机组,其中:30万千瓦亚临界纯发电机组14台,供热机组4台;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机组17台列入节能量交易主体。(企业名单及机组情况见附件1、2)。 二、节能量交易量及交易价格 (一)各类型机组的交易标杆值 根据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各火电企业2014度和2015年度机组运行的能源审计结论,全省上述3类火电机组考虑负荷率等因素影响并修正后的2014年度和2015年度供电煤耗(以下同)对应节能量交易标杆值分别为: 1.超临界机组: 60万千瓦及以上纯发电机组供电煤耗标杆值:296.12克/千瓦时和294.62克/千瓦时; 2.亚临界机组: ⑴30万千瓦纯发电机组供电煤耗标杆值:315.35克/千瓦时和314.76克/千瓦时; ⑵30万千瓦带供热发电机组供电煤耗标杆值:321.1克/千瓦时和319.95克/千瓦时。 对供热发电机组热电比低于5%的,视同纯发电机组类型进行交易。 (二)2015年和2016年节能量交易量 1.根据2014年度能源审计结论,各发电机组供电煤耗指标优于或劣于对应类型机组供电煤耗交易标杆值指标的分别有17台和18台,可出售和需购入节能量各为172297吨标准煤。 2.根据2015年度能源审计结论,以及《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燃煤火电企业节能量交易试点的预通知》(闽经信环资〔2015〕675号)明确的节能量交易的计算方法,分别有16台机组可出售节能量和19台机组需购入节能量各103360吨标准煤。 3.以上2年合计,共有7家火电企业可出售节能量和4家火电企业需购入节能量各112074吨标准煤。 (三)交易价格 由于节能量交易试点工作目前仍在摸索和试点阶段,且企业经营较为困难,为减轻企业负担,以上的节能量交易价格均调整为20元/吨标准煤(含税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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