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部署五大重点任务【计划全文】(4)
三、保障措施 (一)分解落实目标任务 各盟市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自治区2016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2016年度实施计划,将各项任务逐项落实到相关部门、各地区和企业,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6号)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大督促力度、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强大合力,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多渠道筹措治理资金 各级财政安排使用有关资金时,要优先支持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继续将必要的大气污染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及执法监督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今年自治区本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在中央和自治区本级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分配时,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按时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显著的地区给予奖励。要创新投入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推进企业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加大环保基金支持力度,优先对技术水平高、环境效益好的建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三)完善政策措施 2016年,自治区将认真执行烟气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补贴政策,落实超低排放电价补贴,引导企业对现有污染治理设施尽快进行提标改造;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排污企业和单位都要依法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结合企业实际,将特征污染物也要纳入到排污许可证的范围内,并严格限定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量;完善排污收费政策,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探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运用排污权有偿使用这一经济手段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 (四)严格考核奖惩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301号)要求,对各盟市2016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相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将对盟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自治区将及时发布盟市空气质量状况,每月公布盟市空气质量排名,对连续3个月排名垫底的盟市,将约谈盟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 【推荐】大气污染治理研究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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