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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3)

时间:2016-08-04 14:49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河北省政府 点击:
【摘要】《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生态修复、湿地保护、城乡绿化等措施,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的气候资源变化和分布状况,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和气候资源变化趋势分析,提出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保护的建议。

       第十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监测、调查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包括基本气候概况、主要气候事件、气候影响评价等内容的气候公报。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环保、发展改革、水利、城乡规划等机构或者部门,对本地城市和重要区域的气候容量以及空气污染扩散和集聚的气候条件进行评估,并对气候资源可开发利用潜力作出评估预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建设规划,依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并将论证结果纳入项目或者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编制需要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目录。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气候资源特点、气候资源区划、评估和论证结果,规划气候资源保护重点,制定保护措施,合理规划重大区域性经济发展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科学编制城乡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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