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全文】(6)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自治区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盟市、旗县级政府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加强应急监测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与资金保障 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盟市、旗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制订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存、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等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盟市、旗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盟市、旗县级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要健全公路、水路、铁路、航空紧急运输保障体系,负责组织提供应急响应所需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输保障。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6.4 技术保障 建立健全环境应急专家、典型案例、应急预案等信息库,并实现信息共享。各级政府要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逐步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有关专业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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