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全文】(2)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影响,自治区环保厅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可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组,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成立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总指挥,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履行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自治区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2。 对跨省(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已经签订应急联动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对需要国家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自治区环保厅向环保部提出请求,或由自治区政府向国务院提出请求。国家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工作组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全面配合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 盟市、旗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盟市、旗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在同一个盟市范围内,跨旗县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旗县级政府共同负责,或由共同的上一级盟市政府负责。跨盟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盟市政府共同负责。对需要自治区级协调处置的跨盟市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盟市级政府向自治区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盟市级环保部门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请求。盟市、旗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人民政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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