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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4)

时间:2016-03-29 11:10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33.控制烟花爆竹燃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制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办法,明确禁燃禁放的时段和区域。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公安厅、安全监管局、环保厅。
 
  (六)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34.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国家部署,实行与京津冀相同的应急响应标准,修订《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响应标准,科学确定不同响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各地政府要同步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响应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省级标准。同时,要依据不同减排量,科学确定、细化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措施和工地停工范围,列出清单报上级备案,为依法依规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
 
  35.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环保、气象部门空气质量联合会商机制,在科学预测研判的基础上,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要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6.提高预测预报水平。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基础能力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精准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37.加强重点时段管控。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要求,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锅炉等重点行业的所有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冬季采暖期积极开展钢铁、水泥等行业错峰生产,尽可能减少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努力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按照《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削减污染峰值。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
 
  (七)强化政策科技支撑。
 
  38.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贯彻。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采取专家讲座、专题培训、巡回宣讲、开办媒体专栏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优势,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升公众参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自觉性、积极性。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9.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定出台我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对主要污染物季度浓度平均值超过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施生态补偿金扣缴措施,以经济手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0.继续实施绿色节能发电调度。加快实施网架优化完善工程,完善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措施,充分发挥电力调度的杠杆作用,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优先支持高效环保机组和大容量、低能耗机组满负荷发电,进一步提升我省电力行业清洁生产水平。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41.制定VOCs相关产品税费政策。将VOCs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在部分行业开展VOCs收费试点。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2.编制《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中长期规划编制大纲精神,编制《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商务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质监局、工商局。
 
  43.贯彻执行环保新标准。贯彻实施《石油化学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等有关行业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关闭。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44.提高科技治污水平。继续开展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方面的研究,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建设环境气象监测分析预警综合业务平台,开展秸秆焚烧火点信息综合遥感监测。对研发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获得国家、省级重要科技成果的,或推广应用《河南省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目录(第一批)》中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获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
 
  45.完善县级大气监测网络。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建成49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实现全省158个县(市、区)监测数据实时发布。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2016年10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制定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
 
  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督导、考核方案,并于2016年3月底前报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气办)备案。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将蓝天工程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报省大气办。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逐年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三)加强执法监管。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新法新规新标贯彻执行年活动,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处罚,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小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省大气办负责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合督导检查,省环保厅负责对“散、小、乱、差”企业、高污染禁燃区监管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交通运输厅、工商局、质监局负责对销售使用油品情况和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省住房建设厅负责对建筑施工及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高速公路施工、国省干线公路扬尘防治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省质检局、工商局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燃煤质量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监察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工商局、质监局,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实行信息公开。建立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公开制度,每月在河南日报、河南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公布空气质量排名靠前、靠后的省辖市、县(市)名单。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依规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严格考核奖惩。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对省直有关单位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实施年度考核。把环境质量“不降反升”作为刚性约束条件,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当地政府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并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建立完善省级监察、各地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持续恶化的城市,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配合单位: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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