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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3)
时间:2016-03-29 11:10来源:河南省人民政府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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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23.积极发展绿色交通。实施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2016年新增公交、出租、物流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分别达到70%、80%、60%以上,单位周转量能耗较2010年下降6.5%以上。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厅、商务厅。
(四)强化扬尘污染防治。
24.加大建筑、道路扬尘监管治理力度。
(1)深化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加装视频监控、监管人员到位、经报备批准后方可开工。加强市政拆迁、建筑施工和混凝土搅拌站等各类工地监管,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须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
(2)减少城市道路扬尘。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2016年省辖市快速路、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级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0%以上。对城市周边道路开展综合整治,查修破损道路,对道路两侧裸露地面进行绿化、硬化。严格渣土车运营管理,制定渣土运营管理办法,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建立城市周边道路巡查制度,及时发现解决渣土车抛洒等道路扬尘问题。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
(3)治理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扬尘。落实《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扬尘污染治理暂行办法》,增加机械化清扫设备,加大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清扫保洁力度,减少道路扬尘,完成1.78万公里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扬尘综合治理工作。道路建设及养护过程中,要确保施工一段、硬化一段,对土石方集中堆放并采取防尘材料覆盖和洒水等措施,对路肩、边坡要提前采取绿化或硬化等措施,全方位做好道路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25.开展工业堆场扬尘专项治理。各类煤堆、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要按规范建设“三防”(防扬尘、防流失、防渗漏)设施,建设防风抑尘墙、防风抑尘网,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装卸应采用湿式作业,严禁装卸干燥物料。焦作、平顶山等地要开展小煤厂专项整治活动,切实解决小煤厂扬尘污染问题。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26.加强运输扬尘管理。制定运输扬尘管理办法,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车辆要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
27.开展非煤矿山扬尘专项治理。开展非煤矿山、石料加工企业扬尘专项整治,治理露天开采、石料加工、运输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污染。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五)强化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28.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处理。推动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控制。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29.减少农业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研究制定农业施肥方面的指导性政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减少氨、VOCs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30.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进一步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77号),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现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2016年秸秆焚烧火点数量同比下降,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5%以上。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强化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焚烧秸秆扣减地方财力规定,落实各地政府禁烧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环保厅、公安厅、财政厅。
31.加强餐饮油烟治理。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严禁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2016年10月底前规模餐饮服务经营场所要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等地下通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从严查处擅自停运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32.严禁垃圾露天焚烧。将树叶、杂草、垃圾等一并纳入禁烧范围,组织查处各类露天焚烧行为。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
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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