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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上调排污费征收标准
时间:2015-03-17 10:08来源:环保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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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的0.60元调整到1.20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0元调整到1.40元。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福建省自今年起全面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倒逼企业污染减排。
据悉,调整后,福建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的0.60元调整到1.20元;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5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0元调整到1.40元。另外,在每一处污水排放口,福建省相关部门将对5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全部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此外,福建省还将对排污费征收实施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福建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淘汰类的,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福建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则减半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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