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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环保厅印发《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建设项目环评中介服务工作指南(试行)》(2)

时间:2014-12-26 11:28来源:福建环保厅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福建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建设项目环评中介服务工作指南(试行)》
1.严格按照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由登记于本环评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主持具体建设项目环评工作。
2.一次性告知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开展并完成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所需的需要由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提供的相关基础性资料、支撑性材料和需要配合的工作内容。
3.不转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不出租、不出借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
4.保证具体项目环评负责人参加评审会,并由本项目环评负责人或主要编写人员汇报环评文件内容。
5.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工作原则,遵守职业道德,不弄虚作假,讲求专业信誉,不承诺、不暗示保证项目通过环评审批。
(三)服务绩效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划,以及环评导则、技术规范等技术要求,对项目建设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确保环评中介服务和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并对环评结论负责。
2.遵守环评中介服务工作时限的原则规定和服务合同约定,按时完成环评文件编制,确保环评中介服务效率。
3.执行审批机关对环评文件技术审查后需补充、修改完善等工作的完善时限和质量要求,促进提高环评文件审批效率。
四、服务时限
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优化服务环境,服务我省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环评机构在确保环评文件编制质量的基础上,原则上应当执行以下环评文件编制时限。
(一)完成环评文件编制的时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时限分别为环评中介服务合同正式生效起60、30个工作日。
对环评技术规范、导则规定需要开展不同季节环境现状监测的,环评机构应当向委托单位(建设单位)说明理由、提供依据,本着提高效率、节省时间的原则与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后以环评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限执行。
对签订环评中介服务合同后因建设项目选址、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环评文件无法按期完成编制的,环评机构要主动与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沟通,对后续工作、完成时限取得一致意见并按约定时限完成。
(二)环评文件补充修改的时限
环评文件审查评估会后需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的,环评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修改并提交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报送评估机构。
确因补充修改内容复杂、难度大等而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环评机构要主动与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沟通并对后续工作、完成时限取得一致意见后,由委托单位(建设单位)向评估机构、审批机关书面申请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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