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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德国、日本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与发展趋势

时间:2010-08-12 14:33来源: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作者:冷发光,何更新 点击:
美国、德国、日本建筑垃圾资源化现状与发展趋势

        发达国家对建筑垃圾处理总体上施行源头削减策略,即在建筑垃圾形成之前,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控制措施将其减量。对已产生的建筑垃圾则采用有效手段,使其成为再生资源。美国、德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努力,基本实现了建筑垃圾的资源化。
        1 相关政策法规
        美国作为西方发达的工业大国,在建筑垃圾资源化领域起步较早,在政策法规和实际应用方面均形成了一套符合自身情况的体系。1980 年制定 《超级基金法》 规定:“任何生产有工业废弃物的企业,必须自行妥善处理,不得擅自随意倾卸"。1965年制定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 经过1976、1980、1984、1988、1996 年 5 次修订,完善了包括信息公开、报告、资源再生、再生示范、科技发展、循环标准、经济刺激与使用优先、职业保护、公民诉讼等固体废物循环利用的法律制度。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1978 年“蓝色天使”计划后制定了 《废物处理法》 等。1994 年制定了在世界上有广泛影响的《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9 年制定了 《垃圾法》 和 《联邦水土保持与旧废弃物法令》,2001年制定了 《社区垃圾合乎环保放置及垃圾处理场令》,2002 年制定了包括推进循环经济在内的《持续推动生态税改革法》 等。此外欧洲的一些有关废物循环利用的指令,也对德国产生直接约束力。
         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与土地等资源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日本从 20 世纪 60 年代末就着手建筑垃圾的管理,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以促进建筑垃圾的转化和利用。1970 年制定了 《废弃物处理法》,1977 年制定了 《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1991 年制定了 《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1991 年制定、1997 年修订了《再循环法》,1994 年制定了 《推进废弃物对政策行动计划》,1998 年制定了 《建设再循环指导方针》和《推进建筑副产物正确处理纲要》,2000年制定了《建筑工程用资材再资源化》、 《由国家来推进采购环保产品》 和 《促进再生资源利用法》等有关法律,2001 年制定了 《推进形成循环型社会基本法》、 《(改进) 废弃物处理法》、 《促进废弃物处理指定设施配备》 和 《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2002 年制定了 《建筑再利用法》、 《建筑工
程资材再资源化法》、 《绿色采购法》、 《废弃物处理法》等。
        这些发达国家在建筑垃圾资源化领域已配备了较为完善可行的政策法规体系,切实有效地保障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将继续结合实际完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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