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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名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建议理顺光伏项目用地管理、土地税费

时间:2017-03-08 14:27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能源报 点击:
【摘要】在正在举行的全国两会上,由全国政协委员、协鑫集团董事长朱共山发起,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王寿君、中国工程院院士甘晓华等31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关于理顺光伏项目用地管理、土地税费等相关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提出,作为理想的清洁能源,近年来光伏发电发展迅速,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成为制约光伏发电项目推进的主要障碍,需要包括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完善用地审批管理方面的政策,以更好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在正在举行的全国两会上,由全国政协委员、协鑫集团董事长朱共山发起,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董事长王寿君、中国工程院院士甘晓华等31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关于理顺光伏项目用地管理、土地税费等相关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提出,作为理想的清洁能源,近年来光伏发电发展迅速,但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成为制约光伏发电项目推进的主要障碍,需要包括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完善用地审批管理方面的政策,以更好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

【行业遇到的问题】

       一、国土资源缺乏统一管理和标准界定

从政府部门对国土资源的管理范围的维度划分,国土资源分别由国土、地质、水利、气象、林业、旅游、交通、军事等政府部门或有权机构进行行政管辖。目前国土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尚未实现“一张图”管理,所以针对同一地块的“土地性质”,需要向两个政府部门核实确认。

       此外,企业在向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沟通确认“土地性质”的同时,还要从规划、用途管制角度进行再次确认,使得项目投资开发周期延长。国土资源缺乏统一管理和标准界定,亟待解决。

       二、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政策应予以“松绑”

       国土资源部下发《国土资规〔2015〕5号文》后,有关“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的规定,极大限制了光伏发电项目发展。目前,河南、山东、天津、青海等省份已明确要求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一般农用地的,必须办理转建设用地手续。

       光伏发电项目与建筑产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不同,光伏组件依靠钢支架支撑,利用地表空间来铺设光伏组件进行发电,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不会破坏土地,也不会形成永久性用地,组件阵列下面空间仍可以进行农业、渔业、林业、牧业生产。事实证明,在不改变土地性质和功能现状的情况下,现有农林产业结合光伏发电对提高土地综合利用率、发展现代高效农林业、增加农民收入方面均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如果按5号文所述,“光伏项目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一方面各地方建设用地指标有限,不可能大面积用于光伏项目;另一方面,依据《国土资发[2006]307号》文件规定,光伏发电属工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60元/平方米,即4万元/亩。如果照此对光伏阵列面积征收,会极大影响光伏发电项目收益率,会严重阻碍光伏产业平价上网的趋势和速度。《国土资规〔2015〕5号文》的出台,没有综合考虑到这样负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应。

       三、现有土地税费标准较高、地方自由裁量权过大

       目前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涉及的两种主要税费: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

       目前各省(区、市)执行标准不统一,自由裁量权较大,企业投资很难把握。以耕地占用税为例,河南地区实施税额为22元/平方米、内蒙地区实施税额为25元/平方米。甘肃地区实施税额为12元/平方米、江苏地区实施税额为20元/平方米。对于光伏电站征收的土地使用税,各省(区、市)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年纳税标准从每平方米0.6元到12元不等。造成光伏电站投资企业难以把控投资风险,企业税收负担过重、造成投资效益下滑,严重影响光伏发电项目投资积极性。

       按二类光照地区10MW并网项目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之后,相当于电价下降了每度0.015元到0.29元不等,对项目收益影响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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