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质成型燃料或成高污染?能不能让排放指标说了算
2月4日,环保部针对《高污染燃料目录(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正式截止。值得注意的是,本轮征求意见稿让生物质燃料行业在惊诧之余深感不安——此前明确不属于高污染燃料的“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燃料”如今赫然出现在管控燃料之列。 紧急转弯:两轮征询差别巨大 在二次征求意见稿中,根据控制严格程度不同,未使用专业锅炉的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被列入Ⅰ类(一般控制)、Ⅱ类(较严控制)管控燃料,而在最为严格的Ⅲ类管控燃料中,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则未做任何具体分类,无论是否采用专业设备进行燃烧处理都将“一视同仁”,被列为高污染燃料。而在去年10月的首次征求意见稿中,仅将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燃料划定为高污染燃料,并明确指出“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燃料不属于高污染燃料”。 同时,在首轮征求意见稿中,还对未加工成型的农林固体生物质燃料分林业剩余物、农作物及加工剩余物和枯草、芦苇、柳枝稷等草本作物三大类进行了详细描述。在二次征求意见时,这一具体分类已被剔除,取而代之的是根据“新《大气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秸秆等农林剩余物可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其实,早在2001年4月原国家环保总局(现环保部)印发的《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中,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就已被划定为高污染燃料,但成型燃料的界定问题却一度模糊。 2009年和2014年,广东省和山东省环保厅还曾先后向环保部发函专门询问。2009年8月7日,在环保部对广东省环保厅《关于生物质成型燃料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采用农林废弃物(秸秆、稻壳、木屑、树枝等)为原料,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加工制成的棒状、块状或者颗粒状等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上应用,不属于高污染燃料。 而在2014年9月21日,环保部在针对相应问题回复山东省环保厅时则提出,“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燃烧不完全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空气污染。考虑到部分城市目前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中存在的清洁能源保障不足问题,环保部原则同意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由城市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同时,复函又补充,“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是一种较好的煤炭替代燃料。环保部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促进生物质燃料的推广使用。” 从“不属于高污染燃料”到“管控燃料”,从界定模糊到“原则同意”和促进推广,《可再生能源法》“鼓励清洁、高效地开发利用生物质燃料,鼓励发展能源作物”的声音言犹在耳,两次征求意见稿的前后变化却如此之大,行业定位会否面临“急转弯”不禁让从业者忧虑不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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