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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法:建立基金制度 打破土壤修复瓶颈(3)

时间:2016-12-09 10:31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境报 点击:
【摘要】如今,在大气、水、土壤三领域中,独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目前已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经环资委25次全体会议,现正式对外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就土壤污染防治基本制度、预防保护、管控和修复、经济措施、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做出规定。

       【五色土】

       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而言,借鉴国外的经验必不可少。本报记者在此梳理部分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其间不乏值得科学借鉴的立法初衷、治理路径、修复原则等。

       美国

       危机事件后颁布超级基金法

       早在1980年,美国就颁布了《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又名《超级基金法》)。该法是受到“拉夫运河填埋场污染”事件的直接推动而出台的。该法实施后,被列入《国家优先名录》中67%的污染地块得到了治理修复,130万英亩的土地恢复了生产功能,多数污染地块在修复后达到了商业交易的目的。

       此后,美国国会为缓解该法严厉的责任制度所带来的影响,通过以下法案进行4次修订完善:1986年的《超级基金修正及再授权法》,1996年的《财产保存、贷方责任及抵押保险保护法》,2000年的《超级基金回收平衡法》和2002年的《小规模企业责任减免和综合地块振兴法》。

       值得说明的是,包括国际评价以及美国自身对《超级基金法》的弊端都有说辞,但不能否认,该法对于快速有效地解决美国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问题,的确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作用。

       日本

       农村城市差别化立法

       二战后,日本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但也伴随着资源能源的高投入、高消耗和污染物的高排放,以及以重工业为主的粗放型增长模式,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尤其是土壤重金属污染十分严重,也曾引发水俣病等严重的公害事件。

       日本政府于1970年颁布了针对农用地保护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随后经多次修订沿用至今。而随着日本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为特点的城市型土壤污染日益显现。为进一步满足社会对城市型土壤污染的防治要求,日本于2002年颁布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弥补了城市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方面的空白,成为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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