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强化企业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强化企业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黄润秋 201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试点方案》,2016年8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会议同意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一、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 我国现行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体系相对完整,但在公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目前存在索赔主体不明确、评估规范不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未建立等诸多问题。例如,在渤海湾溢油污染、松花江水体污染、常州外国语学校土壤污染等事件中,公共生态环境损害未得到足额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未得到及时修复。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不仅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而且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把环境损害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建立独立公正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制度,加快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制度体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是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吉林等7省市在《试点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分别制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指定了具体负责部门或机构,细化了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磋商制度、诉讼规则、损害鉴定评估、资金管理、执行与监督等具体措施。7省市试点将为2018年在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和相关立法提供实践经验。 二、精心选择试点地方 《试点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了全面安排部署,明确了总体要求和目标、试点原则、适用范围、试点内容、保障措施;提出通过试点逐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及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2016年4月,国务院批准在吉林、江苏、山东、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授权试点省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试点地方的选择兼顾了地域上的东中西部,考虑了经济发展阶段、生态环境质量现状的差异性,7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将为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提供可复制的制度储备。 2016年5月~8月,7省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调研和方案起草工作,征求了本地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意见,编制了本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7省市的实施方案经环境保护部技术审核后,已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将由各试点地区省级人民政府陆续发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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