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电公司跨省跨区购电 能否发配售一体?
新一轮电改推进一年半之际,售电侧改革终于迎来全新进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10月11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对外印发《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和《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简称《售电管理办法》和《配电网管理办法》)。文件首次定义了增量配电网业务范围,并进一步明确了售电公司与配电业务的市场主体、基本原则、准入与退出条件、权利与义务范围以及增量配电网项目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内容。 作为“9号文”“放开两头”的核心,售电侧改革一直是此轮电改的关注重点。华北电力大学能源互联网研究中心主任曾鸣认为,“此次两个办法的发布,将从根本上有效推进改革进程,标志着我国售电市场的大门在正式向全社会开启后,经过不断探索和推进,再次迈向了一个新的高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层次。” 增量配电网定义首次明确 “9号文”曾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即“按照有利于促进配电网建设发展和提高配电运营效率的要求,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 但据记者了解,对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行业内有着不同解读。有的认为其只包括新增配电,有的则认为其包含除电网企业之外的所有既有配电和新增配电。此次《配电网管理办法》对此给出了明确说法。 文件指出,《配电网管理办法》所称的配电网业务是指满足电力配送需要和规划要求的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运营及以混合所有制方式投资配电网增容扩建。“配电网原则上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存量配电网,适用本办法。” 但在采访中有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此次配电网范围只是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所以在实际推行中恐仍存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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