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处理设施投资模式分析(2)
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模式分析 (1)服务的外包 与基础设施有关的某些特定服务,如设计、建造等以合同的形式承包给私营企业完成,除特定的被承包出去的服务外,公共机构仍承担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并承担全部的商业风险。公共机构必须为固定资产筹资并提供流动资本,私营企业承包者获得相应的固定报酬。 (2)运营和维护的外包或租赁 拥有基础设施所有权的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与民营部门签订合同的方式,将这些基础设施的经营和维护工作交由民营部门去完成,目的在于提升基础设施服务的效率和效果。基础设施租给民营部门后,通常要向用户收费,并向政府部门支付一定的租金。 (3)合作组织 一般是由非营利性的、志愿性的合作组织使用自己的劳力和自筹资金,承担基础设施的维护和某些服务的责任。 (4)租赁-建设-经营(LBO) 在这种形势下,私营企业被授予一个长期的合同,并需要利用自己的资金扩展并经营现有的基础设施。同时,享有根据合同条款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的权利,向政府部门交纳租金。 (5)建设-转让-经营(BTO) 在这种公司合作的形势下,私营部门的发展商为基础设施投资并负责建设。建设完毕后,将基础设施的所有权转移给有关的政府主管部门,政府部门负责筹集私营部门的建设报酬。然后,政府部门再以长期合约的形式将其外包给发展商。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发展商经营这些基础设施,并通过向用户收费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投资并取得合理回报。 (6)建设-经营-转让(BOT) 在政府部门的特许权下,私营部门可以为基础设施建设进行融资并经营这些基础设施。等期限结束后,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就要转让给有关的政府部门。与出售和永久性特许权相比,在BOT模式下政府仍对这些公有基础设施拥有战略上的控制权。 (7)外围建设 在这种模式下,私营部门可以投资兴建现有公共基础设施的一些附属设施,然后在一定的期限内经营整个基础设施。这个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以收回投资并取得合理报酬为期限来确定。 (8) 购买-建设-经营(BBO) 这种模式适用于已有的基础设施,这些设施被出售给那些有能力改造和扩建这些基础设施的私营企业,在特许经营权下,私营企业可以永久性的参与经营这些企业。 (9)建设-拥有-经营(BOO) 在这种方式下,私营部门依据特许经营权投资兴建基础设施,他们拥有这些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并负责经营,同时为了获取长期的特许权,一般要以接受政府的定价和运营方面的种种限制作为交换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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