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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有何突破?

时间:2016-07-20 12:09来源:环境报 作者:www.gepresearch.com 点击:
【摘要】《调查指南》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工作模式和基本程序是怎样的?初步调查的主要关注内容是什么?系统调查的内容和要求是什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资料清单和调查表如何使用?如何控制数据质量?

       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调查工作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前提和关键环节,损害调查工作不仅直接影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质量,同时也影响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公正性、严肃性和合法性。

       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以下简称《调查指南》),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做出规范。为了使《调查指南》更好地服务于行政、司法等实践工作,记着邀请指南编制单位的相关专家对其中的关键技术要点进行解读。

       问:《调查指南》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於方:《调查指南》是《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框架体系下的专项技术指南,其适用范围与《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总纲》保持一致。因此,《调查指南》适用于因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不适用于因核与辐射所致生态环境损害的调查。

       此外,《调查指南》未对因污染环境或生态破坏导致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事务性费用的调查做出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调查、财产损害调查以及事务性费用调查可参照《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等相关技术指南执行。

       问: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工作模式和基本程序是怎样的?

       於方:一般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生后,需要对生态环境损害的类型、范围和程度进行初步判断。然后,根据鉴定评估目的(因果关系分析、直接经济损失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范围确定等)、实际条件(数据完整性、专项实验开展的可能性等)以及具体工作安排(工作时限进度要求等),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系统性调查。

       《调查指南》在参考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设计了初步调查和系统调查两阶段调查模式。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部分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执法检查发现的案件,采取简单的污染清除或植被恢复行动即达到消除危险、恢复环境的目的,不需要进行中长期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情况,则不需要开展系统调查。

       当生态环境损害主要表现为环境质量下降,没有进一步的污染迁移、生物资源或生态功能退化的情况时,初步调查获取的资料信息已经比较全面充分的情况下,系统调查可能就是补充性的简单调查,而非一般意义上的详细调查。

       问:初步调查的主要关注内容是什么?

       齐霁:初步调查的目的主要是对生态环境损害的情况进行初步判断,为系统调查的开展奠定数据基础。

       初步调查开展于调查初期,通常对于环境事件的情况尚不清楚,对于影响区域的历史情况和现状并没有充分认识,需要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资料收集等方式,对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敏感区域情况等基础信息进行初步梳理分析,以便制定具体的调查监测方案和系统调查计划。

       开展初步调查有助于提高调查的针对性,减少不必要的调查项目,提高调查效率。初步调查应该尽可能收集水文地质资料、污染源位置、污染现场清理照片等背景信息、基线信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信息、受损生态环境质量信息和污染清理情况信息等。

       原则上,初步调查阶段主要通过收集环境应急或环境执法监测数据,并辅以现场踏勘观察和现场快速监测,为初步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范围和程度提供依据,不进行耗时较长的实验室检测分析。但由于生态环境损害证据的易失性,《调查指南》规定初步调查阶段要保留一定比例的样品作为必要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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