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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实施造纸行业排污许可(3)

时间:2016-07-05 11:52来源:环境报 作者:张文静 叶维丽 点击:
【摘要】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是监管固定污染源排放的有效手段。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2016年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提出,出台《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在电力、造纸两个行业率先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3 如何保障许可证制度实施到位?

       发放排污许可证只是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的起点,注重证后监管才能保障实施到位,达到应有的实施效果。目前,我国固定污染源管理还存在监管能力不足、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企业违法排污成本低,偷排、漏排时有发生。

       造纸是排污重点行业,应纳入证后重点监管范畴。对于造纸行业环境管理,环境保护部先后发布了《制浆造纸行业现场环境监察指南(试行)》、《制浆造纸企业环境守法导则》等,并推行了造纸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全口径核算。各地环保部门可基于国家要求,采用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方式,制定对造纸企业强化检查、加密抽查的规则。造纸企业应及时公布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等信息。

       应积极推进造纸行业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对排污许可流程进行信息化管理,设置守法和执法数据库,及时有效地掌握企业的守法、违法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纠正、处罚企业违法行为,实现造纸行业排污全口径电子化管理。

       对于造纸企业无证排污或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可以通过建立具有震慑力的惩罚制度,督促造纸企业按证排污。如责令造纸企业停产、关闭,制定企业诚信黑名单,限制其抵押贷款,实施高额度罚款等。同时,应强化环保主管部门尽职免责,避免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环保部门先承担责任的情况发生。

       4 许可证制度和现有固定源管理制度怎样有效衔接?

       排污许可制度是未来固定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因此制度的建立要与现有固定污染源管理要求做好充分衔接。

       首先,全面落实环境保护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2015]92号)。许可证的发放要与生态环境功能区相一致,自然生态保护区、生态功能保育区等禁止发证,生态环境功能区要求高的区域应严格发证。排污许可证中特殊要求应遵循各要素功能区的质量标准与排放标准,并根据功能区的要求严格执行、监督和落实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

       第二,造纸行业排污许可制度应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相衔接。造纸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后,即对其核发排污许可证,以批复的排放量作为许可排放量核定的主要依据。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应当包括建设期、试运行期及正式投产运行后的全部管理要求,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排放方式、去向、时限等要求,以及对主要生产工艺、规模、原辅材料性质、燃料品质、原燃料使用方式、污染物治理设施的运行要求和监测要求等。同时规定建设项目的建设期限和试运行期限。

       第三,造纸行业排污许可制度应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衔接。开展排污权交易的记录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予以载明,载明内容应包括交易前后的许可排放量和浓度变化、环境管理措施变化等内容,做到实时、动态调整。

       第四,造纸行业排污许可制度应与排污收费制度、环境统计制度和环境执法等衔接,将排污许可日常管理中的实际污染物排放量作为排污收费、环境统计和环境执法的重要依据。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点击进入研究报告栏目

       作者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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