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科院分析解读《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用名录来规范危险废物管理(2)
问:这次的名录与以往不同,一个很大的亮点就是新增了一个《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这个豁免清单的作用有哪些? 王琪:豁免清单仅豁免了危险废物特定环节的部分管理要求,但是并没有豁免其危险废物的属性和危险废物管理的其他程序。比如以前的垃圾填埋场在接收飞灰填埋时,需具备危废处理处置相关许可证,在此文件后,生活垃圾填埋场不需要申请经营许可证,仅此而已。豁免清单的目的是对危险废物进行分类管理。 没有豁免清单的名录在操作时存在一些问题。拿焚烧飞灰举个例子,焚烧飞灰是危险废物,虽然现在我们明确了它可以选择的很多合理去向,比如进入生活垃圾场填埋处理、进入水泥窑去生产水泥等,但按照现有的法规体系,垃圾填埋场、水泥生产企业必须申请经营许可证才能处理飞灰,对企业来讲,管理压力较重,使得这些企业缺乏处理飞灰的积极性,飞灰的无害化妥善处置无法落到实处。因此企业希望把飞灰从危险废物拿掉。但是因为社会对飞灰的关注度较高,它也确实存在一定危害,比如含有重金属。因此,我们就采用豁免的方式解决这一问题,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豁免权则仅是在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过程及水泥窑协同处理过程中发挥作用。 对危险废物来说,一般有两方面的风险,去向不确定是它的一个风险;另外,废物在产生时性质极其不稳定造成的环境影响的不确定是另外一个风险。所以如果我们需要针对这两种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就要对危险废物的风险进行针对性控制。比如我们通过转移联单来控制危废的去向,我们用经营许可证来控制影响的不确定。对于焚烧飞灰来说,我们豁免的是它的特定处置环节,转移环节并没有豁免。所豁免的飞灰处置设施也是有条件的,比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要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标准,进入水泥窑要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标准,实际上把去向也控制住了;由于处理方式和处理标准也都做了明确规定了,实际上,对于飞灰的环境影响也是在我们的控制之中的。 另外,这些豁免的前提条件是相应的处置设施必须满足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如果不满足标准豁免就不成立。因此,拥有这些设施的企业和这些企业的管理部门也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保证设施满足环境保护标准的责任。同时需要再一次强调的是,豁免清单只是豁免了某一个特定的环节,但废物本身的属性并没有豁免,它仍然是危险废物。因此可以讲,豁免并不等于监管的削弱。通过豁免管理,我们对于危废的监管不是削弱了,而是加强了,因为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的职责相应增加了。 现在我们的监管责任全部由环保主管部门承担,企业仅是执行和处于监管对象的位置。实际上,国际上所有成功的环境管理都是建立在企业自觉的合法经营上,建立在企业社会信用的机制上,即建立在企业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我们也希望通过豁免管理这一方式,让企业自觉地履行环境责任。豁免管理的本质是加强管理,豁免管理是企业向自觉守法转换的契机,是建立社会信用机制的尝试。因此,要执行名录,就需要管理部门和企业对危险废物的管理有更深层次的了解,对技术、管理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 在《名录》颁布后,社会和媒体有很大的反响,主要是针对“豁免”管理。有人甚至提出“豁免是向污染投降”的观点。我们说这种指责是对“豁免管理”的片面理解,在对“豁免管理”做全面、合理的了解后可以消除这些疑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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