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院:垃圾强制分类制度解读(2)
问:征求意见稿指出,要合理划定实施范围和强制对象,对此是如何具体规定的? 答:2020年年底前,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及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区)名单(建办城〔2015〕19号)中的其他城市(包括河北省邯郸市、江苏省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江西省宜春市、山东省泰安市、湖北省宜昌市、四川省广元市、四川省德阳市、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陕西省咸阳市)等城区范围内先行实施垃圾强制分类。 同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选择本地区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环保模范城市、优秀旅游城市等开展垃圾强制分类工作。 问: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主体是谁? 答:对先行实施垃圾强制分类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以下主体,应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一是公共机构。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组织;车站、机场、公共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二是相关企业。主要包括宾馆、饭店、商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用写字楼管理企业以及快递企业、食品加工企业等。 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城市居民(个人、家庭)实施垃圾分类提出明确要求。 问:哪些垃圾需要强制分类? 答:实施垃圾强制分类的城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2017年年底前制定出台针对强制对象的垃圾强制分类办法,细化垃圾分类类别、品种、投放、收运要求以及各项活动的责任主体。 垃圾强制分类办法中应规定强制对象必须将有害垃圾作为强制分类的类别;同时,根据强制对象的具体情况,可在易腐垃圾、可回收物、特殊行业废弃物等几种分类中,再选择并规定至少1类进行强制分类。另外,垃圾强制分类方案仅针对城市生活垃圾,其他大件垃圾、建筑垃圾等仍按原有规定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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