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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草案)》有哪些突破?(2)

时间:2014-12-24 10:11来源:环保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

例如《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指出,对已被立案调查的排污单位,负责立案调查的机构要通过现场监测和技术评估两个步骤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是否因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匹配所致作出判断。而技术评估需要组织行业生产专家、污染物处理技术专家和企业代表,采用工艺流程分析、物料衡算等方法,对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与处理需求是否匹配进行分析评估。这就导致环保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程序较为繁琐,执行时限过长,长期以来在基层的贯彻情况不理想。但是《办法》出台后,环保部门在对企业作出决定时就能走上“快车道”了。

《办法》能不能发挥作用?

作为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配套法规,《办法》究竟能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有待实践检验。

有基层环保工作人员提出,当前各地都制定了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那么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根据应急预案要限产停产的企业拒不执行的话,环保部门应该怎么办。事实上,一些国有的大型厂矿企业等,并不是地方环保部门说停就能停的。

据媒体报道,今年APEC会议期间,环境保护部派出16个督查组对华北地区的大气治理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据不完全统计,16个督查组共检查企业395家,其中属于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317家,发现未按照要求进行停产限产的企业达到了33家。

虽然有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作为法律依据,但是《办法》在实践中能否落实到位,还要看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力度,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和发展理念。

根据《办法》的实施程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时,应当制作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但是因为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如遇到企业拒不执行的情况,就必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过程和法院的强制执行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那么在此期间,企业若是发生重大污染事件,环保部门需要担责吗?”江苏省环保厅苏中环保督查中心一位工作人员提出了自己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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