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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经验与启示(2)

时间:2017-07-20 11:30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中国能源报 点击:
【摘要】1993年,日本提出“新阳光计划”,计划到2030年能源需求减少1/3,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一半。仅2000年一年,该计划对洁净煤技术的投资就高达35.91亿日元,重点研究煤气化和煤液化等技术。

  三、启示与建议

  (一)实施煤炭减量化和清洁高效利用并举的控煤战略。

  通过大力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发展,日本在满足严格的环境标准的前提下,推迟煤炭减量化,满足本国的能源需求。我国已经形成了煤炭依赖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富煤少油缺气”的资源禀赋特征等现实因素,决定了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煤炭利用仍将占能源消费主导地位。实践证明,我国单一的总量控制政策很难真正实现既定目标,需要加强综合施策。而实施煤炭减量化和清洁化利用并举战略,在满足安全排放标准的前提下高效、清洁利用煤炭,是最具环境和成本效益的煤炭利用战略。

  (二)加大国家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支持。

  日本经验说明, 国家加大对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的研发投入,是推动洁净煤技术发展的重要动力。结合世界清洁煤发展趋势和我国国情,应重点研发和推广高效洁净燃煤发电、高效清洁燃煤工业锅炉(炉窑)、洁净工业燃料气制备技术,适度发展新型煤化工技术。建立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研发基地和国家级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关键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的前期研究、开发及工业示范。通过税收减免等一系列激励政策,引导企业研发先进适用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鼓励多元主体投入、多种形式联合,以产业联盟形式加大技术推广力度,提高技术推广效率。

  (三)制定更严格的环保和节能标准,强化标准执行力度。

  日本经验说明, 严格的环保法规和标准,一方面有利于促进企业实施节能环保技术改造;另一方面可扩大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的市场需求面,引导各种资本积极投入研发,形成政府和企业共同推动技术进步的良性循环。目前, 我国已经拥有世界上最严格的燃煤发电污染物排放标准,但部分领域标准限值仍过于宽泛,修订滞后。未来可通过制定更为严格和完善的环保、节能法规及标准,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推广。一是完善煤炭清洁利用标准;二是参照燃煤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提高中小型燃煤装置的排放标准,允许环境控制重点区域执行更严格的排放标准;三是继续淘汰落后的中小型用煤设备与技术,并加大执行力度;四是按最佳可行技术动态调整环保标准;五是进一步推动建立独立统一的环境监管执法。

  (四) 加快建立环境税收机制,提高市场化减排效率。

  日本自2 0世纪9 0年代以来就将环境税收制度作为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之一,其在环境税收制度改革过程中有两点尤其值得我国借鉴:一是采取在原在税收制度和环境收费制度基础框架之上逐步分阶段推行改革,可减少对实体经济的冲击;二是在税率设置上,分阶段逐步提高环境税税率,并综合考虑征税和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协同效应,针对不同污染程度的行业、不同环境控制区域实施差别化税收政策。

  我国已经引入了排污收费、排污权交易、碳排放交易等市场化减排制度,但存在涉及领域少、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如我国从2003年起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征收0.6元,收费力度远不足以将对环境的负外部性内部化,无法激励企业改造污染物治理设施,直至2014年才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2元。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环保部三部门联合发布《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未来可结合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尽快推进费改税,克服排污费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足。点击查看全球环保研究网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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