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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部委:关于印发《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的通知(8)

时间:2017-05-04 16:35来源:http://www.gepresearch.com/ 作者:国家发改委 点击:
【摘要】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个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循环发展引领行动>的通知》,对“十三五”期间我国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做出统一安排和整体部署,有关内容如下:

       八、完善保障措施

       (三十五)健全法规规章体系

       推动循环经济促进法修订,增强法律约束力,完善循环经济促进法配套法规规章,支持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或实施办法。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加快制定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铅蓄电池回收利用等领域的管理办法。研究出台强制回收的产品和包装物名录及管理办法、建筑垃圾回收与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三十六)理顺价格税费政策

       深化价格改革。全面推行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推行供热按用热计量收费。全面落实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完善鼓励煤矸石、垃圾和沼气发电的价格政策。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完善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提高收缴率。

       加强税收调节。全面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逐步扩大征税范围,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落实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在现行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金。

       (三十七)优化财政金融政策

       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循环经济予以支持,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使用效益。强化财政资金与社会融资的联动,探索在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再生资源回收等领域引入PPP模式,通过PPP和第三方服务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循环经济。

       创新融资方式。积极提供包括银行信贷、外国政府转贷款、债券承销、保理、融资租赁等多重融资方式。落实绿色信贷指引,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支持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在全国股转系统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等方式融资。积极落实绿色债券指引,健全绿色评级体系。支持保险资金支持资源循环利用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各类绿色产业基金。

       (三十八)加强统计能力建设

       逐步建立重要资源消耗情况的统计监测机制。各地要对循环经济统计工作给予相应支持,明确责任,保障工作经费,推动区域、行业、园区、企业建立资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的动态台帐,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十九)强化监督管理

       持续打击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非法拆解电器电子产品的企业和集散地。坚决关停无证无照经营、达不到环境标准和安全标准的小企业、黑作坊。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管理,严厉打击“洋垃圾”走私。

       加强重点领域规范管理。完善对报废汽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格铅酸蓄电池等特殊品种的管理。加强废船监管,实行定点拆解。加强对再制造产品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强化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加大对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查处力度,巩固“限塑”成果。加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监督检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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