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发布《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7年 第14号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国家环境基准研究、制定、发布、应用与监督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7年4月19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0日印发 附件 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基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环境基准研究、制定、发布、应用与监督等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二条 环境基准是环境因子(污染物质或有害要素)对人体健康与生态系统不产生有害效应的剂量或水平。 环境因子包括化学(污染物、营养物等)、物理(噪声、振动、辐射等)和生物(微生物、病原体等)因子等。 第三条 环境基准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环境基准科学研究,环境基准工作规划和实施计划制定,环境基准制定、批准、发布,管理平台,环境基准专业队伍建设、技术培训、科学普及与应用。 第四条 环境基准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要求; (二)以保护人体健康与生态系统为出发点,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环境特征,体现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借鉴吸收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基础上,科学规范、开放共享、持续有序地开展环境基准工作。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对环境基准工作进行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工作规则,组织制定并发布环境基准。 环境保护部组建环境基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环境基准的科学评估。 第六条 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环境基准研究与制订等工作。环境基准任务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熟悉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掌握国内外环境基准相关业务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开展环境基准科学研究的实验分析手段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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