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布《水泥工厂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6)
7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设计 7.0.1从水泥窑循环系统排出的窑灰和旁路放风收集的粉尘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相关规定处理。当窑尾旁路放风或废气处理系统回收的窑灰暂不能利用时,应采取防止二次污染处理措施,处理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当采用高氯、高碱原料或其他工业废物时,窑尾放风回收的窑灰如纳入生产流程中利用,将影响煅烧和熟料质量,所以回收的窑灰在水泥厂暂不能利用。为此对此类窑灰的堆放作了规定。 7.0.2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泥应收集处理或再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排入自然水体或随意抛弃。污泥的处置宜选用入窑煅烧方式,也可作肥料、建材、燃料等其他用途。 条文说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渣,应本厂利用或外协加以利用,不能任意抛弃,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7.0.3窑体维修换下的废弃耐火砖应收集处理或再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 条文说明:废弃的耐火砖如随意抛弃会增加无组织粉尘排放,因此应合理处置以免造成环境污染。 8绿化设计 8.0.1水泥工厂绿化应根据工厂的特点及厂容景观等要求,结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生态习性及抗污性能,因地制宜进行设计。 【条文说明】5.1根据水泥厂环境污染的特点,用绿化消除和减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粉尘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水泥厂在进行总平面布置的同时,应根据水泥厂所在地区的自然气候、当地植物生态分布、品种的抗污性能,并结合水泥厂工艺特点,结合竖向布置、管线综合等来综合考虑绿化布置,以达到绿化效果和提高绿化的经济效益。 8.0.2新建项目应控制厂区绿化率,在满足道路运输、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厂区绿化宜无裸露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项目,绿化应满足建厂地区的绿化要求。绿化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中明确规定,工业项目建设绿地率不得超过20%,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故本条确定水泥厂绿地率不大于20%;而对于水泥厂扩建和改建项目,一般改扩建车间均在现有生产线附近、零星布置或拆旧建新等,与现有生产设施距离较近,可绿化用地不多或者较少,空地全部用于绿化也不现实,还要考虑通道、检修等因素,故本条规定扩建、改建项目宜不低于可绿化面积的85%。 8.0.3厂区绿化要降低草坪比例,且宜采取立体绿化。生产区与厂前区之间、物料储存、装卸及倒运区的边际宜设防护林带。防护林带应布置成透风、半透风式。树种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50295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进行水泥厂绿化设计,应正确合理的确定各类植物、种植面积比例以及配置方式。乔木与灌木、落叶与常绿、针叶与阔叶、观赏与一般等类植物的合理比例,以及采用条栽、丛植、对植、孤植等配置方式的选择,都是绿化布置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做好绿化布置的基本要求。因此根据以往经验和工厂反馈,对于裸露土地的绿化,大多数采用种植草坪的方式,南方和多雨地区效果较好,但是在北方或少雨地区,日常保养维护时成本较高,故在工厂绿化设计时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并宜降低草坪面积。 8.0.4绿化布置的重点地段环境绿化应具有吸尘、消声和美观的功能。重点地段应包括: 1进厂干道和厂区主要道路两侧及主要出入口处; 2行政办公区; 3中央控制和化验楼、辅助生产区; 4生活服务设施附近; 5散发有害气体、粉尘及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车间、装置及堆场周围; 6水泥厂内紧靠城镇主要道路的围墙内侧地带。 条文说明:行政办公区、主要出入口、进厂主干道等是水泥厂对外联系的窗口,可体现了工厂的企业形象。同时上述地段的是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绿化设计更为重要。工厂围墙内侧的绿化兼顾了工厂与城镇景观的过渡与衔接,同时还利用了工厂的边角空地。 8.0.5地上管架、地下管线带、输电线路、室外变压器附近的绿化布置及植物品种选择,应满足安全生产及检修的要求。 条文说明:此条意在充分挖掘场地潜力,扩大绿化面积。架空管廊下方的绿化应考虑管道内输送介质对植物的影响,同时也要考虑植物的生长不要影响管道的检修;在地下管线带地表绿化,应防止植物根系对管、沟的安全影响;架空输电线路下方的绿化,应保证植物与导线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8.0.6绿化宜设置相应的灌溉设施,灌溉绿化用水宜优先使用经处理后的中水。 条文说明:水泥厂水循环系统全部实现0排放,其中的中水部分可回用于绿化灌溉。灌溉设施可采用管道方式或者洒水车方式,此处不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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