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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等下发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2)

时间:2017-03-23 15:51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能源局 点击:
【摘要】近日,国家能源局、国资委、国管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通知明确,到2020年,公共机构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10%;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在京公共机构比例不低于30%;在京中央企业比例力争不低于30%。通知全文如下:

  三、创新单位充电设施投资运营模式。各单位应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通过自建自营或服务外包的方式主动推进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要针对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特点,创新技术与服务解决方案,探索收益分成等市场化合作机制,为各单位提供专业化充电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公务用车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自助共享租赁业务的统筹推进机制,实现“车桩相随、相互促进”。地方相关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引导电网企业、有实力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与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等签订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合作协议,促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规模化、专业化与规范化发展。

  四、采取多种措施为职工充电创造有利条件。各单位应结合职工充电需求,因地制宜创新内部停车与充电一体化管理机制,加强对燃油车与电动汽车的分类停车引导,有效解决燃油车占用充电车位问题,建立健全职工充电电费收缴制度。依托先进信息技术完善充电设施信息发布与交流机制,减少电动汽车在充电完成后仍长时间占用充电车位的情况,提高职工的充电体验与充电设施使用效率。

  五、推进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妥善做好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升级改造工作,确保符合国家标准,推进不同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之间的互联互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探索内部停车场与充电设施在非工作时间对外开放的错峰管理机制,挖掘单位充电设施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潜力,推动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与社会公共充电设施的互联互通。

  六、加大对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政策支持力度。公共机构可自主建设充电设施,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内部充电设施。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不得申请建设补贴与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对利用自筹资金自主建设或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公共机构和其他单位,可按规定申请建设补贴与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原则上,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补贴标准和专项建设基金占项目资本金比例应与公共领域充电设施项目保持一致。同时承担多个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项目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将多个单位的项目打包后一并申请建设补贴与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

  七、优化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各地相关政府部门要结合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的激励机制,将充电设施建设情况作为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科学制定考核标准,对因地制宜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大的给予鼓励。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的用电应独立计量统计,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应扣除非公务用车用电量。

  八、建立健全单位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将充电设施纳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单位、充电设施工程建设承包商、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等各方的安全责任,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安全检查,编制应急预案。完善单位内部充电设施消防与电气等安全设计要求,规范建设施工与运行维护,全方位提升充电设施安全水平。积极推广充电设施产品责任保险与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机制在完善充电安全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九、启动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内部充电设施示范建设工作。相关部门应组织有条件的公共机构与国有企业,编制单位内部充电设施示范建设工作方案,于2017年5月底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力争2018年6月底完成示范项目建设。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组织协调,探索创新多方合作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及成效,营造有利发展的舆论氛围。

  国家能源局国资委国管局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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