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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导则(2)

时间:2017-01-16 18:48来源:www.gepresearch.com 作者:环保部 点击:
【摘要】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建设和运行,实现危险废物处置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控制环境风险,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处置技术的应用及工程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过程中应遵守的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规定。本标准为指导性文件。本标准于2014年06月10日批准首次发布,自2014年09月01日起实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  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液体或其他形态的废物。

  3.2 焚烧 incineration

  是指在氧气充足的情况下,使物质燃烧,彻底氧化、产生热量的化学过程。

  3.3 安全填埋 secure landfill

  是指对危险废物在安全填埋场进行的填埋处置。

  4 处置技术适用性及选择

  4.1 废物处置技术分类

  4.1.1 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可分为预处理技术和处置技术。

  4.1.2 危险废物预处理技术包括物理法、化学法和固化/稳定化等。

  4.1.2.1 物理法包括压实、破碎、分选、增稠、吸附和萃取等。

  4.1.2.2 化学法包括絮凝沉降、化学氧化、化学还原和酸碱中和等。

  4.1.2.3 固化/稳定化包括水泥固化、石灰固化、塑料固化、自胶结固化和药剂稳定化等。

  4.1.3 危险废物处置技术包括焚烧处置技术、非焚烧处置技术、安全填埋处置技术等。

  4.1.3.1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包括回转窑焚烧、液体注射炉焚烧、流化床炉焚烧、固定床炉焚烧和热 解焚烧等。

  4.1.3.2 危险废物非焚烧处置主要包括热脱附处置、熔融处置、电弧等离子处置等。

  4.1.3.3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包括单组分填埋处置和多组分填埋处置等。

  4.2 危险废物处置技术适用性

  4.2.1 预处理技术主要适用于焚烧、非焚烧、安全填埋等危险废物处置行为前的预处理过程。

  4.2.2 焚烧技术适用于处置有机成分多、热值高的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废物的形态可为固态、液态  和气态,但含汞废物不适宜采用焚烧技术进行处置,爆炸性废物必须经过合适的预处理技术消除 其反应性后再进行焚烧处置,或者采用专门设计的焚烧炉进行处置。

  4.2.2.1 回转窑可处置的危险废物包括有机蒸汽、高浓度有机废液、液态有机废物、粒状均匀废物、  非均匀的松散废物、低熔点废物、含易燃组分的有机废物、未经处理的粗大而散装的废物、含卤 化芳烃废物、有机污泥等。

  4.2.2.2 液体喷射炉可处置的危险废物包括有机蒸汽、高浓度有机废液、液态有机废物、低熔点废物、含卤化芳烃废物等。

  4.2.2.3 流化床主要用于处置粉状危险废物,也可用于处置块状废物及废液。

  4.2.2.4 固定床炉可处置的危险废物包括有机蒸汽、粒状均匀废物、非均匀的松散废物、低熔点废物、含易燃灰组分的有机废物等。

  4.2.2.5 热解炉主要用于处置有机物含量高的危险废物。

  4.2.3 危险废物非焚烧处置技术应根据技术特点和被处置废物的特性进行选择。

  4.2.3.1  热脱附技术适用于处置挥发性、半挥发性及部分难挥发性有机类固态或半固态危险废物,可用于处理含有上述危险废物的土壤、泥浆、沉淀物、滤饼等。

  4.2.3.2 熔融技术适用于处置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残渣和固体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飞灰等。

  4.2.3.3  电弧等离子体技术适用于处置毒性较高、化学性质稳定,并能长期存在于环境中的危险废物,特别适宜处置垃圾焚烧后的飞灰、粉碎后的电子垃圾、液态或气态有毒危险废弃物等。

  4.2.4  安全填埋处置技术适用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除填埋场衬层不相容废物之外的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性质不稳定的危险废物需经固化/稳定化后方可进行安全填埋处置,但有机危险废物不适宜采用安全填埋进行处置。

  4.2.4.1 单组分填埋适用于处置化学形态相同的危险废物。

  4.2.4.2 多组分填埋适用于处置两类以上混合后不发生化学反应,或发生非激烈化学反应后性质稳定的危险废物。

  4.3 危险废物处置技术选择原则

  4.3.1 腐蚀性废物应先通过中和法进行预处理,然后再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终处置。

  4.3.2 有毒性废物可选择解毒处理,也可选择焚烧或填埋等处置技术。

  4.3.3 易燃性废物宜优先选择焚烧处置技术,并应根据焚烧条件选择预处理方式。

  4.3.4 反应性废物宜先采用氧化、还原等方式消除其反应性,然后进行焚烧或填埋等处置。

  4.3.5 感染性废物(医疗废物)应选择能够杀灭感染性病菌的处置技术,如焚烧、高温蒸汽灭菌、 化学消毒、微波消毒等。

  5 总体要求

  5.1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

  5.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建设应能积极推进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的实现。

  5.3 危险废物处置规模应根据项目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可处置废物量、废物分布情况、发展规划以及 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5.4 危险废物处置技术选择、工程建设和设施运行管理应积极采用᳔佳可行技术和᳔佳环境管理 实践(BAT/BEP)。

  5.5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专业规划和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要求,还应综合考虑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服务区域、交通、土  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终选定的厂址还应通过环境影响和 环境风险评价确定。

  5.6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 16297、GB 18484  或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设备,并与监控中心联网。

  5.7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废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或行业、地方排放标准的要求,达到GB 50335中废 水回用要求的再生废水应尽量回用。

  5.8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厂界噪声应符合 GB3096 和 GB12348 的要求。

  5.9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恶臭污染物控制与防治应符合 GB14554 中的有关规定。

  5.10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污染物排放、采样、环境监测和分析应遵照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11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还应遵守国家现行的有  关法律、法令、法规、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规定,符合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消防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6 总体设计

  6.1 总图设计

  6.1.1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设计深度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6.1.2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总图设计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根据所在地区  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 热力、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6.1.3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的生产附属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宜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 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6.1.4 危险废物处置工程周围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

  6.2 总平面布置

  6.2.1 危险废物处置厂一般由处置区和生产管理区组成。处置区包括废物接收贮存区、废物处置区、  附属功能区等,其中废物接收贮存区应设置废物接收、贮存、分析鉴别、预处理等单元;废物处  置区设置废物处置、二次污染防治等单元;附属功能区包括供水、供电、供热等单元。生产管理区设置生产办公和生活等单元。

  6.2.2 危险废物处置区布置应满足处理工艺流程和物流流向要求,做到流程合理、布置紧凑、连贯,  保证设施安全运行。处置区和生产管理区之间设置绿化隔离带。

  6.2.3 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应按转运车辆数建设转运车停车场和车辆清洗系统,停车场和清洗系统尽 量靠近危险废物处置功能区。

  6.3 厂区道路

  6.3.1 厂内道路应满足进厂᳔大规格的废物运输车辆的荷载和通行要求,并要综合考虑消防及各种 管线的相应要求。

  6.3.2 危险废物处置厂的厂区主要道路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 6 m,车行道宜设环形道路。厂房外 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3.5  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 级应符合 GB J22 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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