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江河(含人工运河)、湖泊、沿海港区航道疏浚、整治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不包括航运(电)枢纽及通航建筑物。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与流域生态保护规划、航道规划或港口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相协调。 第三条 工程布局、施工布置原则上不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内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占用区域,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求相协调。开放水域现有航道与相关保护区域重叠的,在统筹考虑工程实施与环境保护关系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依法科学论证。 第四条 项目疏浚、抛石、沉排、吹填、切滩、抛泥等涉水作业对水质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施工方案、工艺或时序及各施工环节悬浮物控制措施。内河航道整治、沿海港区航道导堤等工程构筑物改变水文情势、冲淤条件,影响取水功能或造成水体交换、水污染物扩散能力降低且明显影响区域水质的,提出了工程优化调整措施。疏浚物优先用于陆域吹填或综合利用,属危险废物的,提出安全有效处置方案。施工船舶污水交有资质单位处置,不得直接排入水体。 第五条 按照“避让、减缓、补偿”原则提出了生态保护措施。项目实施丁坝、顺坝、锁坝、切滩、炸礁等工程,对鱼类等水生生物的重要洄游通道及“三场”等生境、物种多样性及资源量等造成不利影响的,提出了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爆破噪声控制、施工期监测、驱赶、救助及科学研究等水生生物保护措施。造成生境破坏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的,提出了明确的生境修复或再造、生态护坡(滩)、增殖放流等生态保护和恢复措施。对于涉及水生哺乳动物、中华鲟等水生保护动物重要栖息水域的,提出了加强船舶航行控制、减小航速等措施。 第六条 项目施工布置具有环境合理性,对施工场地提出了防治水土流失和施工迹地生态恢复等措施。对施工期各类废(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提出了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和要求的防治或处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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