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签署主席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2)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第五项修改为:“(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二条。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作出修改 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项中的“领航员”、“飞行通信员”。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二)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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