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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2)

时间:2008-08-14 16:28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铭记着联合国大会第三十七届(1982年)会议所通过的《世界大自然宪章》的精神、原则、目标和任务乃是保护人类环境和养护自然资源方面的道德准则,
 
  申明各国有责任履行其保护人类健康和保护及维护环境的国际义务并按照国际法承担责任,
 
  确认在一旦发生对本公约或其任何议定书条款的重大违反事件时,则应适用有关的国际条约法的规定,
 
  意识到必须继续发展和实施无害于环境的低废技术、再循环方法、良好的管理制度,以便尽量减少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产生,
 
  又意识到国际上日益关注严格控制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的必要性,以及必须尽量把这类转移减少到最低限度,
 
  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越境转移中存在的非法运输问题表示关切,
 
  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管理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能力有限,
 
  确认有必要按照开罗准则和环境署理事会关于促进环境保护技术的转让的第14/16号决定的精神,促进特别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以便对于本国产生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进行无害管理,
 
  并确认应该按照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建议从事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运输,
 
  并深信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越境转移应仅仅在此种废物的运输和最后处置对环境无害的情况下才给予许可,和
 
  决心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使其免受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产生和管理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兹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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