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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解读(2)

时间:2015-01-15 10:00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全球环保研究网 讯,为贯彻执行新《环境保护法》,指导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环境保护部2014年12月19日发布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1月1日起实施。记者日前就《办法》的出台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有关负责人。 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环境信息公开,从公开的主体来看,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开其制作或获取的环境信息,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公开其在生产经营和管
 
  请介绍一下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的公开方式?
 
  答: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方式选择上,首先应当考虑便于公众获取信息。《办法》在这方面做了强制性规定,即要求重点排污单位选取在其门户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3种公众普及率高、获取信息便捷的方式之一公开其环境信息。
 
  另外,《办法》还建议了其他几种公众认知度和获取信息便捷性相对较高的方式,重点排污单位可根据信息特点,采取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方式公开其环境信息,具体为: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请介绍一下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答:《办法》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和更新时限要求做了强制性规定,即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90日内公开其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另外,法律法规对各类环境信息,特别是对特殊企业和一些专项信息可能有其他要求和规定,因此,《办法》注明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公开其环境信息,但时间上不作强制性要求。
 
  请介绍一下企业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了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可处以罚款。《办法》按照部门规章设置处罚的上限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法律责任。即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另外,一些法律法规对不公开、不如实公开信息等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有相关规定,如《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未达到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公开其信息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因此《办法》载明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请介绍一下如何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答:一是明确职责和要求。《办法》明确了各级环保部门的职责和要求。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办法》还规定,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要指定负责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机构并配备专门的人员,并保障相关经费。
 
  二是积极宣传和指导。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办法》的宣传力度,面向企业事业单位、环保部门和社会公众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对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理顺环保部门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机制,增强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的能力。要开展面向企业事业单位的专门培训,指导重点排污单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如实公开环境信息。探索制订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技术指南,进一步规范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格式要求。
 
  三是加强监督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将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管执法计划,细化相关的调查取证、立案处罚等工作程序和要求,依法打击重点排污单位不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有条件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请介绍一下如何保障公众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答:公众广泛参与是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基础,《办法》从多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公众参与。
 
  第一,引导公众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环保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信息公开,从环境保护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着手,调动公众参与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积极性、主动性。《办法》还明确,环保部门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必须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布,便于公众参与。
 
  第二,确保公众便捷地获取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的环境信息。《办法》提出,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并且强制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必须采取在门户网站、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3种最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之一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三,保障公众对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监督权。《办法》明确,公众可以根据名录向重点排污单位查询相关环境信息,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保主管部门举报,环保部门对举报情况查实的应按《办法》做出处罚,并且可以结合有奖举报给予一定的奖励。
 
(原标题:环境信息公开不再可有可无——《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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