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保研究网PC版PC版 全球环保研究网手机版手机版
免费服务热线:400-6556-258

全球环保研究网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解读(2)

时间:2015-01-14 11:07来源:环保部 作者:信息发布 点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解读

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特点?

答:一是严格环境执法与强化企业自律相结合。《办法》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根据新《环保法》立法精神,将整治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问题的主体责任落实到排污者,以排污者自律作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实施的基础。具体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整治方案要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污者应当在收到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二是整治过程要自测。《办法》规定,被限制生产的排污者在整改期间,要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三是整治责任自己担。《办法》规定,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排污者报环保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解除程序的设置进一步强化排污者的主体责任,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解除与否不再依赖于环保部门的核查、验收等程序,而是取决于排污者自身,可以极大地调动排污者的整改积极性;同时,排污者备案提交的各类材料主要用于证明其完成整改的事实,因此需要对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涉嫌提供虚假资料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排污者需依法承担责任,这样有利于加强排污者自律。

二是加大惩治力度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结合。《办法》第七条特别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的运营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涉及基本民生、公共利益的或实施停产整治可能影响生产安全的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可以不予实施停产整治。诚然,前述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污染了环境,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应予严肃查处。但如果对前述排污者实施停产整治,将对社会公共安全和利益造成更大的危害。“两害相较取其轻” ,从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考虑,《办法》规定了行政处罚力度不变、但酌情可以不实施停产整治的合理措施。

三是加强环境监管与实施信息公开相结合。新《环保法》增设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章,《办法》秉承立法原意,在细节规定中处处可见信息公开的踪影。如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环保部门的信息公开,要求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开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限制生产延期情况和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日期等相关信息。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则要求排污者将整改方案及整改信息向社会公开。这些规定和要求将使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更为公开透明,有利于公众参与,并进行监督,从而形成一套政府监管、企业自律、公众监督的管理模式,保障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执行到位。

四是规范内部程序与保障相对人合法权利相结合。考虑到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关系到排污者的重大利益,所以《办法》在环保部门下达决定之前的内部程序设计上体现得非常谨慎、严密,同时充分考虑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如《办法》规定,环保部门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前,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案情重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应当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此外,应当告知排污者有关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请介绍一下环保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把握的原则?

答:一是严格依法行政。《办法》规定对排污者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对排污者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以及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环保部门跟踪检查发现其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环保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这些规定构建了从下达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到后督察、跟踪检查以及后续处理的环境监管闭环流程,各级环保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各阶段程序实施相应行政行为,做到尽职履责。

二是合理自由裁量。各级环保部门在责令排污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时,应处理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与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的关系。这三者都是环保部门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这类环境违法行为采取的行政管理措施,可以并行实施,不相互排斥,也不能相互代替。

责令改正和实施行政处罚是对环境违法行为必须采取的措施,而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则需根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自由裁量,在执法实践中灵活运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般适用于污染较为严重,且需要一定整改期限的污染排污者,对于能够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完成整治任务的无须同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

三是强化信息公开。在要求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排污者公开相关信息的同时,作为承担主要环境监管职责的环保部门也要依据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对排污者的行政处罚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情况,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以及解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况等环境监管信息,让公众及时了解排污者的整治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推荐文章
广告条C2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搜索 搜索 咨询 咨询 注册 注册 定制 定制 顶部 顶部